稻穗小編
經由 在 8月 2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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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香港上市的優勢
1.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香港是國際公認的金融中心,業界精英雲集,已有眾多中國內地企業及跨國公司在交易所上市集資。
2.建立國際化運營平臺
香港沒有外匯管制,資金流出入不受限制;香港稅率低、基礎設施一流、政府廉潔高效。在香港上市,有助於內地發行人建立國際化運作平臺,實施“走出去”戰略。
3.本土市場理論
香港作為中國的一部分,長期以來是內地企業海外上市的首選市場。一些在香港及另一主要海外交易所雙重上市的內地企業,其絕大部分的股份買賣在香港市場進行。香港的證券市場既達到國際標準,又是內地企業上市的本土市場。
4.健全的法律體制
香港的法律體制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法制健全。這為籌集資金的公司奠定堅實的基礎,也增強了投資者的信心。
5.國際會計準則
除《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之外,在個別情況下,香港交易所也會接納新申請人採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及其它會計準則。
6.完善的監管架構
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力求符合國際標準,對上市發行人提出高水準的披露規定。我們對企業管治要求嚴格,確保投資者能夠從發行人獲取適時及具透明度的資料,以便評價公司的狀況及前景。
7.再融資便利
上市6個月之後,上市發行人就可以進行新股融資。
8.先進的交易、結算及交收措施
香港的證券及銀行業以健全、穩健著稱;交易所擁有先進、完善的交易、結算及交收設施。
9.文化相同、地理接近
香港與內地往來十分便捷,語言文化基本相同,便於上市發行人與投資者及監管機構溝通。
二、兩個市場
主板
為符合盈利或其他財務要求的公司而設。在主板上市的公司的行業有綜合性企業、銀行以及公用事業及地產公司等。
創業板
2008年5月2日,交易所刊發有關創業板的諮詢總結,載述在2007年7月至10月期間諮詢公眾的結果。經過本次諮詢,創業板被重新定位為第二板及躍升主板的踏腳石。
創業板申請人應注意以下關於上市要求的規定:
1.創業板主要上市要求和主板相似,但是要求放寬(要求稍後有詳細說明)
2.審批創業板新上市發行人的權力將由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轉授予上市企業
3.由創業板轉往主板的程式簡化
三、H股與紅籌股
內地企業在香港上市主要為這兩種模式。
H股:指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的中國股份公司,直接向香港聯合交易所(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申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H股)股票並在香港聯交所上市交易的境外上市模式,此種上市模式,需要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主要的監管法規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報檔及審核程式的監管指引》([2012]45號,以下簡稱“《監管指引》”)
紅籌股:指公司註冊在境外,通常在開曼、百慕大或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適用當地法律和會計制度,但公司主要資產和業務均在我國大陸。紅籌一般有兩種模式,一是股權模式,另一種是VIE模式。對於紅籌模式,主要的監管法規為:《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為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
《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11]19號)
四、上市要求
以下是香港股本證券主板和創業板的基本上市要求:
1.財務要求
2.可接受的司法地區
《主板規則》第19章和《創業板規則》第24章規定了海外公司尋求在聯交所作主要上市時的基本要求。《主板規則》第19·05(1)(b)條和《創業板規則》24·05(1)(b)條及相關解釋列明瞭海外公司尋求在聯交所作主要上市時對股東保護的標準。
註冊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納的司法地區以外的申請人尋求在主板和創業板上市,聯交所將根據每個案例的實際情況來考核,申請人要表明其能為股東提供的保障水準至少相當於香港提供的保障水準。2013年9月,聯交所及證監會刊發經修訂的【有關海外公司上市的聯合政策聲明】(【修訂聯合政策聲明】)。修訂聯合政策旨在:提高上市程式的透明度;  為尋求在香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海外公司提供清晰的監管指引;以及維持香港金融市場的質素。
3.會計準則
新申請人的賬目必須按《香港財務彙報準則》、《國際財務彙報準則》或《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只適用於中國發行人)編制;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必須同時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本地註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
a、主板
如屬海外註冊成立的主板新申請人正尋求於香港交易所作第二上市,香港交易所可接納其按《美國公認會計原則》或在若干情況下按個別情況,接納其他會計準則編制的賬目。
b、創業板
創業板新申請人(其主要業務活動並不包括地產發展及╱或投資)若已經或將會同時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國市場上市,則其按《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編制的賬目可獲接納。
4.是否適合上市
必須是香港交易所認為適合上市的發行人及業務。如發行人或其集團(投資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則其一般不會被視為適合上市,除非其所從事或主要從事的業務是證券經紀業務。
五、上市流程
那麼以滿足上述要求為前提,內地企業赴港上市的整體流程和安排又與大陸不同,我們將聯交所上市分為以下三個主要階段:準備階段、審批階段和銷售階段。
準備階段
不論是大陸IPO還是港版IPO,專業仲介機構的參與是企業上市計畫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企業能否成功上市可,仲介機構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的仲介機構包括保薦人、律師、專業會計師、估值師等等。
在確定要在香港上市的發展策略後,首先召開一次仲介協調會,與保薦人、承銷商、會計師、評估師召開上市會議,尋求各仲介機構在公司上市過程中的通力協作。
前期準備時,保薦人需要為擬上市公司作出定量分析,並對其各個方面進行評估,對於計畫在主板上市的企業,必須有不少於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同時還需符合盈利測試,市值/收入測試、市值/收入/現金流量測試要求中的任意一項:
滿足了香港的上市要求後,公司在此次上市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重組構建了,仲介部門將結合公司未來發展方向,對公司的業務、股權結構、財務狀況等方面進行重組,使之成為符合上市規定、吸引投資者的新實體,其中,最為經典的紅籌模式的基本重組構建如下:
我們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境內公司A現擬香港上市,其在境外(開曼群島)設立離岸公司,該公司今後即作為上市主體,首先,公司股東必須向有關部門申報及備案它於境外設立的BVI公司,隨後股東持有的境內股權裝入BVI公司,這樣就將擬上市公司的企業性質由原來的內資企業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
得到了相關的申請獲批後,BVI公司以外匯形式向股東繳付有關收購的作價,收購完成後,BVI公司再在香港設立擬上市控股公司,將BVI公司所持有的外商獨資企業股權轉讓予該上市控股公司。
接著對境內控制公司股權進行評估作價,以評估價格作為參考,香港公司以現金出資,新設公司以股權及現金出資成立一家中外合資企業(現金占註冊資本金30%);雙方簽訂合資合同、公司章程並辦理審批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審批階段
以上,重組完成,擬上市公司就可以向聯交所提出上市申請,預約暫定聆訊日期。
在聆訊日至少25營業日之前,公司提交上市申請表格並支付IPO費用。
而聯交所會就品質評估進行詳盡審閱:
1.是否符合上市資格;
2.是否適宜上市;
3.業務是否可持續;
4.是否遵守《上市規則》、《公司條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
5.是否存在重大披露錯漏……
經初步接受作詳盡審閱之上市申請,證監會或香港交易所仍可因資訊不完備而發回申請,發揮申請後可二次審核,也就是快速復核:
1.快速復核適用於要求復核上市部發回申請的決定;
2.申請人和保薦人有權要求復核上市部發回申請的決定及上市委員會同意該發回決定的裁決。
而復核方式則為雙重復核:
1.上市部的發回決定由上市委員會復核;
2.上市委員會同意發回決定的裁決由上市(復核)委員會復核。
在經過了詳盡審閱核查之後嗎,聯交所出具意見的時間情況如下:
1.首輪意見:於接獲申請後十個營業日內發出;
2.保薦人的回復須完整詳盡,否則香港交易所不會進行審閱,香港交易所明確規定不會接受類似於“某部分資訊稍後更新、提供”的說辭;
3.合資格人士報告由選自專家小組的一家外聘企業顧問進行審閱。雖然基本上所有顧問都同意遵循簡化上市程式,但延誤仍可能出現。
上市聆訊時間表
關於上市時間並沒有一個預設的確切時間表,主要取決於保薦人對於相關問題回復的時間及品質
舉例:假定有兩輪意見及保薦人對每輪意見的回復均需時五個營業日,有關上市申請預計可於提出後大約四十個營業日內提交上市委員會進行聆訊。如僅有一輪意見而保薦人需十五個營業日回復,有關上市申請可於大約二十五個營業日內提交上市委員會進行聆訊。
銷售階段
聆訊結束獲得批准後,公司和承銷商開始一系列的股票發行宣傳工作。
到了發行階段,上市公司會根據發行時的市場狀況決定一個價格區間,然後邀請投資者在價格區間預先表示認購意向,最後以認購結果決定最終發行價。香港市場以配售和公開招股為主要方式。最後塵埃落定,完成新股定價及掛牌上市。
六、上市方式
發售以供認購
由發行人或其代表發售其證券,以供公眾人士認購。
發售現有證券
由已發行或同意認購的證券的持有人或獲配發人或其代表向公眾人士發售該等證券。
配售
由發行人或中間人將證券主要出售予經其選擇或批准的人士或主要供該等人士認購。
介紹
已發行證券毋須作任何銷售安排而申請上市所採用的方式。
創業板轉板
創業板上市發行人可以通過簡化的程式申請轉主板上市。
七、IPO費用
如屬新申請人發行股本證券,則於申請上市時鬚根據將予上市的股本證券的市值繳付首次上市費。申請人須於遞交上市申請表的同時,繳付首次上市費。
據彬彬股份2017年度報告披露,IPO 費用共計 25,989,803.62 元,其中:賬齡為一年以內的預付金額為10,975,167.84 元,賬齡為 1-2 年的預付款項為 15,014,635.78 元,均系下屬子公司杉杉品牌運營股份有限公司赴香港聯交所公開發行外資股預付的仲介機構費用。
來源:IPO江湖(ID:helloipo)
分類: 6A.金融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