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穗小編
經由 在 11月 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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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原載於大公報)


  區議會選舉臨近在即,打算出戰南區區議會海怡西選區的黃之鋒近日被選舉主任裁定不符參選資格,惹來一小撮人聲討。選舉主任斷定黃之鋒在「香港自決」的立場上意圖「誤導」公眾,而公民黨黨魁楊岳橋指稱選舉主任的決定扭曲了整個選舉制度,雲雲。基本法第26條無疑列明永久性居民享有被選舉權,但此權利必須要「依法」行使。

  因此,被選舉權並不是絕對的,若有充分理據,此權利可能會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區議會條例》(第547章)第20節規定,獲提名為候選人必須年滿21歲,是一名選民,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在香港居住。此外,第34節規定候選人必須在提名表格上「載有或附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

  選舉主任多次查詢黃之鋒的「港獨」立場,發現他刻意隱瞞其真實立場,因此取消他的參選資格。黃之鋒身為「香港眾志」秘書長,縱然聲稱自己及其組織不再支持「港獨」作為香港「自決前途」的選項,但選舉主任認為事實並非如此。相反,此乃他為蒙混過關而採取的權宜之計。黃之鋒依然支持不具約束力的全民公投「自決」,並主張「港獨」仍是選項之一,此一立場與他擁護《基本法》的參選聲明相違背,《基本法》第一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取消資格絕非草率決定

  取消黃之鋒的參選資格並不是草率的決定。11月24日的區議會選舉約有1100名候選人角逐議席,唯獨他被剝奪參選資格,有人說他被特意針對。但實際上其他持有同樣政治立場的參選人成功過關,可能只是受惠於疑點利益,這點不難理解。取消參選資格的門檻甚高,大概只有黃之鋒滿足了這些條件。

  根據高等法院今年9月的裁決,如果有可信、清晰和有力的證據顯示候選人宣誓不真誠,選舉主任有權取消候選人的參選資格。選舉主任也深知,只有在他們掌握了有力證據之後,才會取消某些候選人的資格。

  黃之鋒忙於與美國等地的反華勢力勾結,極力推動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但現在恐怕自顧不暇了。

  選舉主任認為黃之鋒提交了誤導性參選聲明,可能已經觸犯法律。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541F章),任何人在與選舉有關的文件中作出他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或任何人罔顧後果地在該等文件中作出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或任何人明知而在該等文件中遺漏任何要項,均屬犯罪,可被處以最高6個月的監禁和5000港元的罰款。

  因此,如果選舉事務委員會有證據表明已提交的聲明有不真實的可能,則此事將需要提交律政司研判是否要提出檢控。若證據顯示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律政司將得進一步判定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註: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

  江樂士為前刑事檢控專員

 

分類: 12.社會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