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蕾
經由 在 11月 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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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5 李蕾 原載於領英)

近日,根據新浪財經的報導,投資界明星人物賈躍亭,於2019年10月13日向美國法院主動申請了個人破產重組(Chapter 11),並於申請破產的前2日,即10月11日在中國成都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各界紛紛猜測,進行破產重組是要幫賈躍亭償還債務,還是他要用破產程式甩掉巨額債務?筆者今天就從法律角度幫大家破解一下上述謎團。

1. 賈躍亭為何選擇在美國申請破產?

在美國,一般人遇到資不抵債而申請破產,主要目的就是擺脫債務,在財務上可以重新開始。自由商業社會,做生意失敗的風險很大,但美國政府一貫鼓勵創新,鼓勵民眾開公司做生意,所以除了通過福利政策給民眾提供創業的安全網外,對那些誠實但不走運的債務人,法律也允許他們通過破產清算或重組程式,擺脫過去的債務,同時還能保留一部分自身資產,以圖日後東山再起。這也算是為活躍市場經濟而支付的一種社會代價。

所以,可以肯定的講,賈躍亭在美國申請破產,主要目的應該也是想保護在美資產,並且借機擺脫過去的巨額債務。但是賈躍亭的債權人有90%在中國,為何沒有選擇在中國破產呢?

首先,賈躍亭的主要債務是通過個人擔保產生的,所以進行個人破產更加合適,而中國目前沒有完善的個人破產制度。最近廣受關注的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中,債務人蔡某由於沒有清償能力,通過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式,214萬餘元的債務最終只需清償3.2萬餘元。但這個案例不適用於賈躍亭,因為賈躍亭已被列入失信人名單。根據法院的解釋,在失信人名單中的債務人,是無法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

另一個原因是債權人雖然在國內,但賈躍亭在國內已經沒有多少可供執行的財產了。不過,賈躍亭在美國還持有法拉第未來公司(“FF”)的股權。不少債權人也看到了這點,紛紛到美國起訴。加州法院也於去年12月凍結了FF股權和以殼公司名義持有的加州房產。為防止在美資產被拍賣甚至賤賣,賈躍亭不能坐以待斃,必須立即採取行動保護資產——即申請破產。當然申請破產並不是債務人最理想的解決債務方式,因為破產會帶來個人信用的損失,有不少不利的後果。但在美國法下,破產有個立即生效的好處,即破產申請遞交後,債權人所有的追債活動就都被自動禁止了(automatic stay),如何償債取決於日後法院的命令。這樣FF股權和加州房產暫時都不能被拍賣了,甚至債權人在中國境內的追債活動都有可能被美國法院否定,這算是美國破產法院的一個治外法權,雖然實踐上有爭議,但從法律上講,賈躍亭的美國資產暫時被保住了。

2. Chapter 11破產重組可以真的幫到債權人嗎?

提到破產,大家可能立即想到的是債務人可以合法賴帳了。實際上,這只是美國破產法下的其中一種破產形式,即申請人數最多,程式最簡單、成本最低,並且能最快將主要債務一筆勾銷的第七章Chapter 7破產方式。債務人的資產會直接被法院接管、清算和拍賣,有錢就還,沒錢就勾銷債務了,大概4-6個月就結案,債務人就從過去的債務中解脫了。

而賈躍亭沒有選擇Chapter 7,他選擇的是破產法第11章Chapter 11下的破產重組。與Chapter 7不同,根據Chapter 11的規定,法院並不接管債務人資產。債務人可在破產申請後繼續保有資產,並繼續進行經營活動。債務人要在4個月內(可延長)提出債務重組方案。債權人之後也可提出重組方案。法院最終或批准重組方案,或駁回破產申請,或將破產重組轉為Chapter 7下的一般破產清算案件。換句話說,進行Chapter 11下的破產重組,主要目的在於振興賈躍亭的經濟狀況,讓他有機會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產生新的收入和現金流,最終達到有能力償還債務的目的,法院並不會直接免掉賈躍亭的債務。

選擇Chapter 11,對債權人是有好處的,但更大的好處給了賈躍亭。

首先,申請Chapter 11破產重組後,FF股權就避免了被直接清算而不知道花落誰家的命運,可以最大化的保全賈躍亭的其它資產。雖然Chapter 7可以甩掉所有債務,但除部分為生活所需的資產外,債務人的其它資產都要被拿來清算拍賣;而申請Chapter 11破產重組後,這些資產不會被交給法院清算拍賣。根據官方聲明,賈躍亭會將所持有的FF股權裝入債權人信託,以圖日後公司融資成功上市升值,即可用來償還債權人。

第二, 給賈躍亭留下更多的時間與債權人周旋。Chapter 7下的破產清算,債務人通常只有很短的時間與債權人進行和解談判。Chapter 11允許債務人在4個月內,或最長延期18個月內提出債務重組方案。之後,債權人也可以提出自己的重組方案。並且,Chapter 11沒有審限的規定,案子拖上個幾年都有可能。這種持久戰並不利於債權人追債,反而給賈躍亭很大的討價還價的談判空間。

第三,哪怕債務重組方案對個別債權人不利,債權人也有壓力同意重組方案。如果不同意,Chapter 11就有可能轉化成直接破產清算的Chapter 7。賈躍亭的還款能力是建立在FF未來成功融資和上市的基礎上的。如果現在直接清算拍賣FF的股權,股權可能會落入不理想的人手裡,這對FF以後的經營顯然不利。並且有可能錯過上市機會,債權人獲得的利益會更加少。根據新聞報導,FF過去的投資者也曾希望賈躍亭進行Chapter11項下的個人破產重組,將其剝離出美國的FF。所以,為了FF的未來發展,Chapter 11也是個好選擇。

當然,選擇Chapter 11也有不利的一面。一是耗時長,程式複雜。Chapter 11 涉及的法律費用極其昂貴,一般人是消費不起的。二是債務重組方案是否能被法院批准,並不確定。破產法院會考慮重組方案是否能產生新的收入,償還欠款;債務人是否出於善意進行重組;重組方案是否公平公正,是否最有利於債權人,即債權人能得到的賠償要多於Chapter 7下的直接破產清算等。鑒於FF未來融資和上市的不確定性,目前並不確定美國破產法院能夠支持賈躍亭的債務重組方案。在美國,大部分Chapter 11破產重組最後都沒有成功,要麼破產申請被撤回,要麼轉成Chapter 7的直接破產清算。能成功進行重組的機率比較低,大概10%-15%左右。理想歸理想,現實是現實。對於已經產生巨額虧損的FF來說,上市融資能否成功,實在太難講。根據破產檔顯示,FF自成立以來已經累積虧損21.5億美元。所以,賈躍亭這次破產重組,還是有可能變成甩掉巨額債務的Chapter 7破產清算,不少債權人最後可能血本無歸。

美國加州家族信託律師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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