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五常
經由 在 3月 1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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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新浪博客)

張五常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從廣西桂平金田鎮到平南縣,今天的地圖說相隔三十多公里。走陸路,怎樣走我不記得了。憑記憶寫童年的往事,我總要想到一些比較特別或有趣的瑣事,然後前、後連接起來。沒有一些瑣事就變得一片空白,無從下筆。是奇怪的腦子運作,只要有明確的兩件瑣事,其間的細節會一點一點地浮現出來。

當年沒有任何交通工具,三十多公里要走一整天。到了平南,住在一個遠親的家,房子大的,逗留了約一個星期。記得這個地方,因為在該房子外的草地上,我被一匹馬的後腿踢了一腳,沒有受傷,但奇怪馬的後腿可以把我踢離地面才掉下來。

當時我們一家要去的目的地是一條名為“那沙”的小村落,今天竟然可在地圖找到,離平南二十三公里。要走的是荒山野嶺的小徑,走了十個小時。我們三個年幼的要坐在籃子內讓人挑著走。到了那沙我們住在一間據說曾經是牛房的小屋。今天回顧應該不是牛房,因為那裡有閣樓,而我是睡在閣樓中。

那沙是一個小村落,只有十多戶人家。很窮,聽說那裡的人整生只可吃三次白米飯:小孩滿月、結婚、長輩謝世。沒有一個識字,但因為有土匪,槍支卻是有的。據說日本仔也偶爾在鄰近出現,我們沒有見過,但後來我想,那時日本侵華近尾聲,走散了的日軍在農村到處劫掠糊口,不奇怪。

那沙的村中人對外間的事知得很少。他們沒有聽過火車、汽車這些交通工具。在我們抵達之前紙張也沒有。鈔票他們是有的,因為每十五天他們會帶農產品到一個集中的市場出售,稱趁墟。村民之間的交易一般以雞蛋的只數算價。

這些貧苦人家的主要糧食,是木薯。其實是一種樹根,有毒的,要泡在小溪中幾個星期才可以吃。有牛,有家禽,而多種農植井然有序。但這些產品他們要拿到市場去。

風景優美:小溪、山坡、高高低低的田地,活像一幅一幅的圖畫。有黃牛與水牛,家禽不少。如果有人偷這些東西,可能是死罪。從表面看,那沙這條小村落的確像陶淵明先生筆下的桃花源:“屋舍儼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屬。阡陌交通,雞犬相聞。其中往來種作,男女衣著,悉如外人。”也奇怪,除了要防土匪,那裡的村民對外間一無所知,正如淵明先生說的,“不知有漢,無論魏晉。”

那沙有個村長,也有一些長者處理村民之間的糾紛事項。離那沙郊區不遠處有另一條村,界限分明,其管治與農作跟那沙差不多,但奇怪地,兩條村相隔那麼近,村民的口音不同。姓氏有別,很可能是中國文化故老相傳的各有各的“三家村”發展起來的。

這裡的一個重點,是這兩條村的存在有很久的歷史,可見於二村各有各的口音。他們對外間的世事近於一無所知,而如果沒有中日之戰帶來的波動與土匪的增加,他們知得更少。從一九四四年十月底到一九四五年八月離開,我們在那沙住了約十個月。

這就帶到多年後我想到的關於經濟學的兩個話題。其一是我的深交巴澤爾(Yoram Barzel)曾經出版過一本題為《國家理論》(A Theory of the State)的書,其中給“國家”的定義與必需的條件——即是要有什麼的條件才算是國家,我在自己的《經濟解釋》的第五卷中,直指其非。理由是巴兄給國家下的定義,那沙那條小村落全部吻合。但那沙怎樣也不能稱為國家。當然,一個人可以在一個小島上自封為國,但有什麼意思呢?我因而在《經濟解釋》中,指出國家之所以為國,要歷史書籍說是國家才算。

第二項經濟學者的失誤更為嚴重。那是一九六七年我的好友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在《美國經濟學報》發表的那篇大名文章,題為“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解釋私人財產為什麼會出現。他引經據典,寫得邏輯井然,其大意是說,界定私人財產的交易費用低於這界定帶來的經濟利益,私人財產會出現。當然對,但那只不過是套套邏輯,說了等於沒有說。

經濟學者老是喜歡自己騙自己,騙了多年,騙過無數次!

那沙這條小村落給我對私產出現的啟發,是簡單清楚而又明確的。這是:如果土地不是私產或沒有某程度的使用權利的界定,種植不可能成事!房子的建造如是,某些家禽的飼養也如是。羊群、牛群的飼養,需要廣大的草原,在某些情況下用不著清楚的土地權利界定。

上述的土地界定使用權利的發展,可能始於中國。這是因為種植這項活動,在中國的歷史起碼有幾千年。回顧人類歷史,在西方,種植應該比中國遲很多。歐洲出現的十字軍東征還不到一千年,歷史有載劫掠,但沒有提到稻穀等。種植一般要植著不動,土地不可以沒有權利界定的協助。俠盜羅賓漢的故事當然是虛構,但完全沒有提到種植這回事。陶淵明筆下的桃花源也是虛構,但提到的良田、美池一定有權利界定。那是晉太元(西元376—396年)中。我自己不是專家的考查,中國在上古時期的竹簡,不少是合約,有涉及土地的租用。租地來做什麼呢?當然是種植了。事實上,不管有沒有種植,土地凡有租約一定有權利界定。

所以我認為在土地種植是人類的偉大發明,是不是中國首先這樣處理我不知道。在歐洲,因為種植而出現的土地使用的權利界定應該始於英國。這是在斯密的《國富論》其中分析土地的使用權利那一章看到的。

結語:重要的種植定律

凡有種植,必有土地的權利界定。這又是一個張氏定律——我稱為種植定律——可以驗證,因而有解釋力與推斷功能。德姆塞茨提出的關於產權成因的理論,文字寫得漂亮,其實是套套邏輯,空空如也。那大名鼎鼎的科斯定律雖然名不虛傳,但科斯假設交易費用為零是大錯,因為沒有交易費用不會有市場。另一方面,科斯提出該定律的一九六〇年的鴻文有一個嚴重的疏忽:他在該文中沒有提到奈特!奈特在他一九二四年發表的鴻文中,提出同樣的定律,比科斯早上三十六年。科斯不可能不知道奈特的大文比他先說同樣的話,因為一九三一年他從英國跑到芝加哥大學去,旁聽奈特的課。

這裡提出的種植定律重要,因為種植不僅帶出土地使用的權利界定,跟著也帶到房子與家禽需要使用的土地的權利界定,又因為管治的需要,我們可以推出從為家到為村、為鎮、為市,以至為國的程式。“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句《詩經》說的話,可不是憑空想像的。

(《童年的回憶》之六)

分類: 1.宏觀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