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鐵川,杭州師範大學法學院、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備注:此博客並非授權博客。目的是傳播作者的真知灼見,而非商業用途。如有投訴,請與我們聯絡。...閱覽更多
郝鐵川 張貼文章
香港大律師公會5月25日發表聲明稱,《基本法》第18(3)條規定,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 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根據《基本法》第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 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 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港區國安法 》看來涉及《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根據《基本法》第66條,“香 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基本法》第73(1)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根據本法規定 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因此,人大常委會看來並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18條的機制將《港區國安法》 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自行立法”不等於“自治範圍”
我認為,香港大律師公會對香港基本法第18(3)條的解釋是錯誤的,是利用自己的專業話語權誤導輿論。
第一,全國人大關於港區國安的立法,毫無疑問地屬於基本法第18(3)條中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因為 按照此條此款的規定,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有三種,一是外交方面的法律,二是國防方面的法律,三是“其他按本法 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這裏最為關鍵的就是第三種,大律師公會對“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 區自治範圍的法律”故意視而不見、存而不論。
但在我看來,這第三種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恰巧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港區國家安全立法的依據。道理很簡單 ,國家安全法根本“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在世界各國,無論是單一制國家,還是聯邦制國家,都是中央 政府的權限。大律師公會如果把全國性法律列入附件三的範圍局限於外交、國防,那是睜著眼睛說瞎話。試問,現在列入附件 三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等屬於外交、國防範圍 嗎?當然不屬於,它們屬於國家主權的標誌,凡是國家主權範圍的事項,絕對由中央政府決定。
第二,香港基本法第23條雖然要求香港特區自行進行維護國安的立法,但這並不意味著中央就失去、或不再享有進行港 區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換句話說,雖然要求特區自行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但中央政府依然擁有對港區進行國家安全立法 的立法權。
大律師公會肯定不敢說中央政府沒有進行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但它卻武斷地說中央把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授予給了香港 特區,國家安全立法成了“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的事項,中央就不再擁有為港區進行國家安全立法的權 力。請問大律師公會:基本法哪一條禁止中央為港區進行國家安全立法?“自行立法”何時等同於“自治範圍”?大律師公會 偷換概念、自欺欺人的本事很不高明!
雖然根據基本法第23條之規定,中央授權香港特區“自行立法”,但並不意味著中央失去了為香港進行國家安全立法的 權力,基本法根本沒有這樣的規定!中央政府仍然擁有為港區進行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所以,香港法的公認教材、由香港大 學法學院四位教授合編的《香港法概論》非常明確地把“禁止叛國等行為的立法”列為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擁有的十項權力之 一!
大律師公會無視基本常識
其中一名編者陳弘毅教授最近就在《香港01》第215期上發表《國安法爭議:以香港為家的我們的心聲》一文,明確 表示:第一,香港不享有國安立法專權。無論是聯邦制國家,還是單一制國家,關於國家安全問題的立法權全都是掌握在中央 政府或聯邦政府手裡的。香港基本法第23條雖然規定了香港特區應自行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但這並不是說,香港特區 享有對於國家安全立法的獨有或專屬立法權;中央並沒有放棄或轉移其關於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因此就國家安全問題進行立 法的權力,是中央和特區共有或共享的權力。在香港特區成立23年後仍未履行國家安全立法這一憲制責任的情況下,由中央 行使其權利去處理一些特別行政區存在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在法理上完全是可以成立的:因為國家安全立法保障的主要 是中央或國家的利益,而不只是特別行政區自身的利益。陳弘毅教授的這番闡述,與其編寫的《香港法概論》把“禁止叛國等 行為的立法”列為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擁有的十項權力之一的說法是前後完全一致的。大律師公會的許多會員都是港大法律系 或法學院畢業的,都應看過《香港法概論》這本書的,是不應該忘記這些共識和常識的。
大律師公會是一專業團體,對上面的論述不會不知道,但為什麼心裡明白裝糊塗呢?這就涉及到了它的基本立場了。這個 公會所發的聲明基本上都是反對中央的,沒有多少專業理性,為反對而反對。所以然者何?就是因為大律師公會的一些骨干成 員,本身都是香港暴亂的惡化者、參與者、支持者。
文章來源:2020-06-01大公報,作者:郝鐵川,杭州師範大學法學院、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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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rick ng 和 高扬 讚好
derrick ng
香港現在的大律司公會明顯是其中一個深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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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 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