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穗小編
經由 在 9月 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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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政府應當依法治國,我想這應該沒有多少人會反對,我以前也是秉持這種理念的。但現在,我的這種信念開始動搖了,因為,依法治國需要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現行的法律法規(含部門規章,下同)要科學高效合情合理,要符合老百姓心中的公平正義。如果我們依據的是一個糟糕的法律法規,比如說被廢止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那依法治國不僅不能把國家治理好,甚至可能使國家誤入歧途。不幸,中國很多的法律法規,尤其是影響著企業發展的一大批行政法律法規正是如此。
本人一直在企業從事經營管理工作,隨著自己在不同企業的輾轉變換,對制度也就是行政法律法規妨礙企業發展的感受愈來愈深刻,也愈來愈失望。現在,管企業的婆婆很多,每個部門都手執尚方寶劍,都有一套置企業於難受、虧損、崩潰乃至陷入絕境的法律法規。以前,遇到這些部門的日常監督或者執法檢查,我心裏也不服氣,總覺得是執法官員在為難我們,總覺得法律法規不至於這麼弱智這麼難纏,不至於無所不管無事生非,衝動之下總是要他們出示相關的執法理由。但現在,我基本上不再與執法部門進行理論,因為他們真的是有法可依執法有據,而我衝動的後果往往是給執法部門留下態度不好的印象,企業也因此付出更多的罰款更高的代價。
痛定思痛,我把自己在企業管理過程中經歷過的法律法規進行了一些梳理,發現現行的法律法規,尤其是部門規章太過嚴苛太過繁瑣,但作為企業卻無能為力,只能硬著頭皮去適應去遵守。遇到沒有辦法遵守的,那就只好請客送禮,或者乾脆隱瞞逃避。為什麼會造成全民不守法的局面?那是因為這些法律法規在立法思路出了問題。我發現有六大問題不容回避:
1、立法不慎重。大家都知道,權力越大,腐敗越多,有許多事情本可以交由市場去解決,但我們卻強行地把它納入到強制規範中來,表面上看這有利於安全、有利於消費者或者有利於某一群體,但實際上帶來的問題更多,從全社會的角度看是得不償失。
以前氣象局是最沒有權力的行政單位之一,氣象局長與其他部門一起開會時最低調,用他們自己的話說叫做: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說話如放屁。現在就不同了,開會的時候嗓門高很多,以前沒有人青睞的氣象局長職位也變成了炙手可熱的寶座。為什麼?因為國務院出臺了一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簡稱《防雷法》),這個法規一出,氣象局的權力立即無中生有今非昔比。不僅僅是開發的房子要經過他們驗收,而且在施工過程中他也有權干預有權讓你停工,甚至採用哪一支施工隊伍也由他說了算,否則,你的防雷驗收就通不過,而防雷驗收通不過,則整個商品房的竣工、驗收、銷售、辦證都會受到影響,開發商就有可能會因此賠錢。這個《防雷法》的出臺,毫無疑問地讓氣象部門嘗到了甜頭,估計今後他們會慫恿國務院再出臺諸如《防雪法》、《防冰雹法》、《防泥石流法》和《防龍捲風法》,這樣的法規一旦出臺,企業看見氣象局就得打拱作揖,氣象部門想不腐敗恐怕都難。
事實上,氣象局也在不斷的擴張自己的權力,象黑龍江省人大就通過了《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氣象局便是具體的執法單位,他們言之鑿鑿地要對使用太陽能資源的企業進行收費,理直氣壯地聲稱是憲法規定了氣候資源屬於國家,使用國家資源當然應該付費。我真想問,太陽能屬於國家,利用太陽能要向國家交費,那太陽能造成了乾旱國家是不是也應當包賠?一根避雷針,市場難道無能為力?在沒有《防雷法》之前,有多少高樓被雷公電母劈了?
2、標準不客觀。現在有些法規的內容過於苛刻,原因就是制訂這些內容的是某些方面的專家,他們在制訂標準的過程中,只圖自己管理的方便或者只追求單一的目標,而對其他諸如成本、美觀、方便或者實用等關聯因素視而不見。
為什麼消防局的要員到賓館、餐飲和KTV消費都基本不要錢,就是因為這些場所的消防標準是消防專家制訂的,過於苛刻的標準等於消防局手中拿著一根緊箍咒,隨時隨地可以讓你停業整頓。
我給大家講一個我親歷的故事:某某市紀檢委不知從哪里得到消息,說我當時的公司在八一建軍節時向消防局捐了5000元錢,讓我們把收據複印給他們以便立案查處。我先是說沒有這回事,後見實在搪塞不過去只好承認,但堅決不肯出示收據。紀檢人員說我們是反腐敗,你為什麼不支持?我說,企業的任務不是反腐敗,收據給了你們,他們打擊報復怎麼辦?紀檢人員笑著說,你大可放心,這一次市領導是動真格的,有了真憑實據就直接處理,他想報復根本沒有機會。我說,後來的人還不照樣,說不定比前面一個更壞。紀檢人員說,那你就接著舉報,我們一定一查到底決不手軟。我說,那就更糟糕了,我更不敢把收據給你們了。紀檢人員一頭霧水,一查到底反而不支持?我說,因為,現行的消防標準過於苛刻,他們是消防專家為了有利於滅火而制訂的,可是,我們做房子的目的不是為了滅火,我們做房子的目的是為了住人和經商,需要舒適、美觀、方便、便宜。如果都按照消防的技術標準做房子,恐怕沒有一家單位能夠做到,尤其是那些改變了用途的房子。消防官員如果肯腐敗,那就意味著他肯擔擔子肯變通,我們這些企業還有活下去的希望;如果真的如你所說,嚴肅查處到沒有人敢腐敗,那也就意味著所有的房子都必須達到吹毛求疵的標準(標準的解釋權也在消防部門),我相信,不僅是我們企業,大部分房地產企業都要被掐死。我對紀檢官員說,企業對查處貪官並不感興趣,這個貪官倒掉了,意味著我們前期的勞累又化為了泡影,新官上任我們又要從頭再來。你們若真是要反貪腐,應當建議國家消防總局改改消防技術標準!
3、修訂不及時。經濟學有一條基石,叫做平等自願的交易能夠使交易雙方增加財富。交換為什麼能夠增加財富?因為,交換能夠讓人以己之長補人之短,以人之有補己之無,能夠使整個社會人盡其才物盡其用,有限的資源就能得到更合理更高效的分配利用。交換如果不能夠給交換雙方都帶來財富,交換則不可能發生,所以,政府對平等自願的交易不要輕易去干涉。
有一次有位工商局長同學招待我吃飯,期間發現他正在佈置執法檢查,我問查什麼?他說最近有的酒店不讓消費者自帶酒水,上面部署今晚統一行動。我說,這也要查?工商局長一臉嚴肅地說,當然要查,這是侵犯消費者權益,商家不准自帶酒水的聲明屬於違背消費者意願的格式合同。我說,既然工商局認為消費者可以帶酒,那消費者可不可以自己帶菜呢?邀上十來個朋友,自己帶十來個菜,到豪華包廂裏點上一碟花生米,鬧上一整天,你倒是長了面子,可今後誰敢開酒店呢?飯店可以自帶酒水,那咖啡廳可不可以自己帶茶水?電影院可不可以自己帶凳子?賓館裏可不可以自己帶被子?要知道,政府單方面強調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對你情我願的事也要插上一手,把開飯店的都整垮了,消費者今後想吃都沒有了地方,又何談保護消費者權益呢?有的酒店高調宣稱本店不准自帶酒水卻顧客盈門,那肯定是它有諸如菜價便宜、口味地道、環境優雅等優勢;有的酒店打出本店歡迎自帶酒水卻門庭冷落,那肯定是它有菜價偏高、口味不好或者環境不潔等劣勢。經營者平等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這不是經濟繁榮的象徵嗎,為什麼工商局要橫插一杠?
從法律上來說,“本店不准自帶酒水”這是一種合同要約,你若願意就來達成合同並消費,你若不願意就用腳投票改去他家,這怎麼叫違背消費者意願的格式合同呢?這樣不合時宜的法規早就應當改了!工商局長讓我這麼一說愣住了,他說,他從來沒有這樣考慮過問題。不過,他接著說,就算你說得對,對於上面佈置的工作他們還得不折不扣地堅決執行,否則,考核過不了關,帽子保不住。
4、體系不配套。現在的各個行政部門都是按照自己管理的範圍制訂工作流程,部門之間的法規並沒有人來統籌協調,部門之間規章打架的現象時有發生,碰到這種情況,除了送禮,別無他途,走正規的途徑是永遠也解決不了問題的。
我與朋友曾經想開一個酒店,在租賃好房子之後把200萬資本金存入了銀行臨時帳號,銀行告知這筆錢只能在營業執照辦下來後有了公章才能啟用。朋友驗資(現在驗資是自己申報即可)後去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準備取錢裝修,工商部門告訴他,要想取得營業執照,就得進行前置審查,也就是要衛生部門審查你的賓館是不是符合衛生條件。只有衛生部門出具了衛生合格證,工商部門才能給你辦理營業許可證。朋友只好到衛生部門要求出具結論,衛生部門官員說房子裝修沒有,我去看看是否符合衛生條件。朋友只好如實告知,還等著辦執照拿錢出來裝修,衛生部門說那你裝修好了我再去驗收,再幫你出具合格證明。要裝修就要取錢,要取錢就要執照,要執照就要衛生合格,要衛生合格就要裝修,要裝修又要取錢,兜了一個大圈又回到了原點。朋友問我怎麼辦?我說,送禮,遇到這樣的問題你想不送禮幾乎不可能,因為這是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所謂前置審查制度要你向衛生部門送禮。
這個現象當時在全中國都存在,但無數個賓館最後都開成了,我估計解決的辦法都是給衛生部門送禮。現在這個問題已經解決,因為李克強總理主政以後體恤企業的難處,把企業的註冊資本驗審制改為了申報制,不再要求企業將註冊資本存放在銀行。不過,這個問題是解決了,但法律法規之間打架的現象仍然時有發生。《合同法》告訴大家要誠實守信,自願承諾了的事情就應當做到,否則應當付出代價,可是《勞動法》卻鼓勵大家背信棄義,承諾了的事情可以視同兒戲。比如,員工進企業之前同意按這個待遇做滿2年,企業也把他送出去學習進修了,結果這個員工在學成之後翅膀硬了,做了1年就甩手不幹了,公司對他一點辦法也沒有,因為,《勞動法》規定員工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企業就可以到時走人,至於當初的信誓旦旦早就拋到九霄雲外,企業只能乾瞪眼。
5、利益不多元。我們現在的法律,通常是叫做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某法,表面上看是一部維護各個階層和大眾利益的法律,但實際上有關部門從草擬法規之日起就把它當作了實用的管理工具或者牟利工具,並通過這些法規撈到了實實在在的便利或好處,但是對社會造成了其他危害他們一概置之不理。
我舉一個眾所皆知的例子。08年冬天,我們中國遇到了一場席捲大半個中國的雪災,幾乎所有的重要通道都中斷了,成千上萬的車輛被擁堵在路上。表面上這是雪災造成的,其實這裏面有很多的人為因素,有的道路車輛非常繁忙,每分鐘都有一兩部車輛經過,路面結冰根本就不可能,但是,交警部門卻不讓通行。為什麼?因為保證交通安全是交通警察部門的職責,出了事交警部門不好交差,放行車輛的風險肯定要大於禁止通行的風險,所以他們理所當然地不肯放行。至於車子堵在路上,有人在車上凍死了餓死了憋死了,那不關他的事,並沒有一部法規就這些事要對他們進行考核或者要他們負責。行政管理部門往往會為了自己管理的方便,對單一的目標追求不惜代價窮盡手段,而對造成其他的惡劣影響則不聞不問。
比如,旅遊局規定,要開國內旅行社,就必須要交納保證金10萬元,如果是接待入境的那得60萬,這些保證金押在旅遊部門直至你關門為止。全中國都是這個規矩,想必是國家旅遊管理部門自行制訂了規章。據說,這是為了防止有的旅行社服務品質不好或者有人卷款潛逃。當然,這樣做,的確給旅遊管理部門帶來了便利,如果真遇到了服務不佳或者安全事故,旅遊部門可以很方便地從保證金中進行賠付,可是,這樣做對開辦者公平嗎?如果這個理由也能夠成立的話,那麼辦什麼企業不要交保證金?開工廠可能生產假冒偽劣,辦學校可能誤人子弟,開醫院可能草菅人命。老百姓是不是可以如法炮製以此類推:前任旅遊局長因為腐敗已經進去了,後任局長是不是也應當交點押金?如果各個管理部門都按照這種思路來制訂規章,還有全民創業萬眾創新嗎?事實上,這樣圖一部門之利而不顧社會利益的做法已經被其他部門所仿效,比如衛生部門不讓代孕,民政部門不讓收養小孩,交警部門不讓駕乘電瓶車等等。
6、收費不合理。行政部門執法有據,企業只好俯首稱臣,因為,目前我國的法律尚不允許企業對國務院及其各部委的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即使知道法規或者規章不合理,甚至知道這個規章已經違憲,企業也無法找到司法救濟途徑,唯一的辦法就是與行政部門講價錢。
現在的行政部門,收費的狠勁,局外人是無法想像的。我曾經在管道燃氣公司做過總經理,雖然時間已經過去了8年,但有兩個收費專案刻骨銘心。一個是管道安裝密閉性檢測,一個是家庭燃氣計量表檢測,這兩個專案都是由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收費的。其實,燃氣公司對管道的密閉性測試一點也不敢馬虎大意,因為,一旦漏氣,不僅有可能帶來巨額的安全損害賠償,就是不出事故,跑冒滴漏和重新返工燃氣公司也吃不消。但是,依據壓力容器監督的相關規定,管道深埋之前,必須由技術監督部門進行現場檢測,如果他沒空,你就只能等。一米管道的敷設費用(人工+配件)為21元,而物價部門核定的一米管道的檢測費用為8元,檢測費用超過了安裝和輔材費用的1/3。家庭燃氣計量表出廠時已經經過了生產廠家的檢測,而生產廠家又是經過省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認證許可的,但到了使用地必須由當地技術監督部門百分百重新逐一檢測,所以,燃氣公司拉來了燃氣計量表不是入倉庫,而是直接往技術監督局送。除去耗時費力不說,光檢測費就讓你目瞪口呆,一只燃氣表出廠價100元不到,但技術監督部門核定的檢測費為60元。經過反復的討價還價,再加請客送禮,每只燃氣表的價格降為26元,超過了進價的30%,儘管費用很高,但私下裏我們對拍板的領導仍然感激不盡。
前文所述的例子都是很多年前的,近幾年這種立法思路的混亂現象仍然有增無減,之所以沒有舉現在的例子,是怕引起不必要的誤會,你懂的!其實,本文並不是在控訴行政單位的領導,相反,在苛刻繁瑣的法律法規面前,如果這些領導不肯腐敗不肯擔當,企業的日子更難過,甚至沒法過。本文抨擊的是現行的行政管理制度,而不是針對哪一個人的道德水準。用道德標準來約束大權在握的官員是蒼白無力的,用牢獄之災來震懾腐敗分子也是事倍功半的,反腐敗的最好辦法不是把貪官繩之以法,而是應當不斷減少官員們手中掌握對企業對百姓生殺予奪的大權!減少權力與反腐倡廉齊步並進,方能遏制當今前腐後繼無懼無畏的貪腐濁浪,方能建立起一套清廉高效運轉自如的行政系統!
但是,如果法律法規不改變,行政權力繼續沿著過去的思路包羅萬象無界無邊,不僅反腐倡廉風暴會無疾而終,依法治國之夢想也將支離破碎。
腐敗禍國殃民,其實一直以來,腐敗都不是社會治理的最大障礙。
文革的慘痛教訓,讓從上到下都明白一個道理,那就是:離開基本的法治,誰的權益都可能不保。這促使恢復重建法治成為改革開放戰略的有機組成部分之一,法治與改革幾乎同時起步,上世紀八十年代前期也因此成為建國以後法治建設最具活力的一個時期。
但也正是從那個時候起,一種比腐敗更具破壞力的邪惡力量開始悄悄地成長壯大,直到今天已經成為社會治理的最大魔症。
基於對文革及以前歷史的總結,改革轉型要否定什麼是明確的,比如計畫體制、階級鬥爭等,但要確立什麼並不十分明確,大概方位靠“摸著石頭過河”來指引。所以,文革之後的社會治理體系改造和法治重建並沒有事先預設好的嚴密的邏輯體系,沒有事先確定的綱領,而只是定下了一個經濟數據意義上的模糊指標,和不能再犯過去錯誤的指導原則,再加上一些不斷修正的底線。
在這樣的情勢下,改變過去路、向前發展的動機明確了,但怎樣改卻是不明確的,或者說是無法明確的。社會治理因此而走上了危機導向的軌道,沉於解決各種現實問題和應對大大小小的危機,而疏於整體上、系統性、有深度的理論建構和價值塑造。這導致政治和經濟生活中的基礎理念越來越難以清晰表達,社會信仰逐漸迷失,甚至連核心價值觀也直到兩年多前才匆匆忙忙概括出24個字。
危機導向的發展模式是一種十分被動的模式,如果總是被問題牽著鼻子走,時間久了,必然力有不及,且迷失自我。社會無法形成相對穩定的價值,最多只能概括出一大堆碎片化的經驗。社會發展不能按照基本規律和得到認同的價值體系自主地前行,而要靠努力解決一個個的具體問題來強力推進。
於是,經常會出現政府意圖掌控一切最終卻全面失控的局面,有些無關緊要的爭執因為小題大做而變成了大衝突,而真正存在的那些問題多數不是被解決了,而是被掩蓋或者逐漸淡化了。
這樣的社會格局中,成本和消耗無比巨大,不穩定因素與日俱增,社會成員安全感越來越低。如果有受益者的話,可能就只有一類,那就是公共事務管理者。因為總有管不完的各類事端,所以任何一種合理或不合理的公共權力都能找到不斷滋生和擴張的理由;因為需要管的事端總是形形色色,所以每一項具體的權力都需要無比寬泛的自主支配空間,直到可以為所欲為地行使。
這樣的社會體系似乎成了一臺權力製造機。只要出臺改革措施,必然會新設一堆管理機構,不斷會有各種各樣的權力衍生出來,原本無權的造權,原本有權的細化和分解權力。權力多到不可勝數,但哪個權力聽起來都不多餘,社會管理始終存在永遠堵不完的漏洞。
而且,每一項新出臺的政令還都會遭遇不切合實際情況的尷尬,都需要變通到面目全非之後才能貫徹執行,管事的已經比辦事的多了,還都是一幅忙得不可開交、天天加班的樣子,他們有時候確實是在落實上面的指示。
久而久之,刻意創設權力和處心積慮地變通權力,就成了社會管理最主要的任務和社會成員最大的營生。據說氣象局的審批權比土地局的還厲害,嚴格按照現行消防標準蓋起來的樓房是沒法住人的,某些機構的影印機管理員都能受賄幾百萬!等等。
看看多少個機構是以彰顯改革力度之名而設在那兒當尋租平臺用的,多少項管控措施是以應對所謂危機之名而公開僭越公信和良善的,又有多少部法律是為給“合法地侵害”提供依據的,多少條司法解釋是為了擴充裁量餘地而把簡單問題複雜化的。可能也就不奇怪了。
我始終認為,這些才是社會發展的最大障礙。
相比之下,腐敗最多只能算是個副產品,不值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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