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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 在 11月 1, 2019
(2019-11-01 原載於大公報)   區議會選舉臨近在即,打算出戰南區區議會海怡西選區的黃之鋒近日被選舉主任裁定不符參選資格,惹來一小撮人聲討。選舉主任斷定黃之鋒在「香港自決」的立場上意圖「誤導」公眾,而公民黨黨魁楊岳橋指稱選舉主任的決定扭曲了整個選舉制度,雲雲。基本法第26條無疑列明永久性居民享有被選舉權,但此權利必須要「依法」行使。   因此,被選舉權並不是絕對的,若有充分理據,此權利可能會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區議會條例》(第547章)第20節規定,獲提名為候選人必須年滿21歲,是一名選民,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在香港居住。此外,第34節規定候選人必須在提名表格上「載有或附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   選舉主任多次查詢黃之鋒的「港獨」立場,發現他刻意隱瞞其真實立場,因此取消他的參選資格。黃之鋒身為「香港眾志」秘書長,縱然聲稱自己及其組織不再支持「港獨」作為香港「自決前途」的選項,但選舉主任認為事實並非如此。相反,此乃他為蒙混過關而採取的權宜之計。黃之鋒依然支持不具約束力的全民公投「自決」,並主張「港獨」仍是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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